
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,以及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《关于转发<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>的通知》(湘发改价调〔2024〕731号)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,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形成本指引,供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参考使用。 一、要严格落实国家充电费用价费分离政策,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、分别计收充电电费和服务费,不得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笼统合并收取。 二、要严格按照居民合表非居电价计收居民住宅小区内、学校、居委会、社会福利机构、宗教场所等充电电费,不得混淆用电类别提高充电电费标准。 三、要严格按照电网企业实际结算价格计收商业综合体、写字楼、产业园区等场所充电电费,不得高于电网实际结算价格收取。 四、要按照弥补成本、合理收益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,不得将经营服务成本计入电费,或以充电设施改造等理由搞价格串通或哄抬充电服务费。 五、要在充电场所、手机应用程序、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以显著方式分别标示充电电价、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、计费方式等信息,不得隐瞒、弱化价格公示信息。 六、要严格按照公示的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,按照用户充电电量计收充电费用,不得多计充电电量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。 七、要主动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告知用户计费方式、充电时长、充电电量(度数)、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收费金额等收费详情,不得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收费扣费。 八、要在充电场所醒目位置公布12345、12315等便民热线和投诉举报方式,主动接受监督检查,不得阻挠监管部门执法检查。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

责编:傅莹莹
来源: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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